最新回应!“职员转走1200万储户担责八成”事件,涉案银行:相关报道严重失实!

作者:焦点 来源:百科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5-07-06 01:08:08 评论数:

根据媒体拿到的最新职员转走责成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储户担责的回应户担原因是,一般情况下,事件涉案失实存款人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前,银行严重对个人账户资产情况应当知晓,相关否则无法办理后续的报道个人储蓄业务。而丁女士长期将身份证等交给他人,最新职员转走责成对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回应户担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事件涉案失实未对自身财产尽到安全保管的银行严重基本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相关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而银行仅仅承担二成责任是报道由于清徐农商行对涉案的大额款项当天或次日存、取,最新职员转走责成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回应户担审慎注意义务,故对丁女士的事件涉案失实案涉存款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因此判决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

清徐农商行其中一个网点图:九派新闻 温艳丽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涉案银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8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8000万人民币。

银行与储户责任如何划分?

有律师表示,一般来讲,储户把钱存进银行,银行确有责任确保存款安全,但是此案的具体情况则不同。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徐洋对于银行的担责范围,表示主要存在三种可讨论的情况。首先,最主要的是确定银行是否与储户建立储蓄关系。

“比如有犯罪分子装作银行职员直接在银行VIP室和储户商谈,利用伪造或变造的存单从储户手中骗取存款。”徐洋律师介绍到,大部分银行的VIP室实际是公共区域,储户因误信而将存款交予对方的,这种情况下银行与储户双方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储蓄关系,“法院需要判断,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财产损失是否为完全犯罪行为或者民事诈骗行为的后果,银行对此有没有过错。”

其次,如果银行与储户已经建立储蓄关系,而存款丢失的,法院将判断存款损失是银行流程错误还是储户个人行为导致的问题。他指出,此次案件中储户丁女士向王某某提供存单、身份证、授权书等文件,致使王某某可通过银行正常流程转移存款,存在主动授权行为,故个人储户承担首要责任。

若储户并未主动授权,而是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变造手段进行存款转移,则需要判定银行在核验当事人身份等业务办理流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徐洋律师介绍到,特别是在公司存单的公章核验环节,若经法院鉴定存单和取款申请等手续上公章不一致,这将构成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明显过错;若存在银行人员和犯罪分子的内外勾结,致使存款损失,银行也需要负担主要责任。

律师强调,目前对于储户存款损失,银行的担责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基于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农商行或地方性银行的程序不规范通常是其承担纠纷主要风险的原因。“这类纠纷中不确定的担责风险,会倒逼银行加强自身业务管理。”

徐洋律师表示,农商行吸储意愿强烈,但在市场竞争中相比于其他股份制银行或国有银行存在一定技术或规模劣势,所以在面对大额储户时,更容易让步,从而出现储蓄或核验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与此同时,农商行存在以储蓄业务额度决定职员工资、职位的典型问题。职员为了个人利益,很可能做一些手脚,同时利用系统管理不规范盖上银行公章,把个人行为上升为银行行为,给银行带来责任和风险。

“通过目前公开可见的信息来看,此次案件中银行并无明显重大过错,但王某某仍归属于银行职员,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责任,可能更多是从银行对员工管理角度的考虑。”徐洋律师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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